廖振琦律师亲办案例
律师见证书
来源:廖振琦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05
浏览量:1006

律师见证书

见证委托人XX,女,汉族,1967626日出生,现住成都市锦江区河滨路路1号。

见证事项:《赠与协议》签署见证。

赠与人:xx 女 身份证号:51010519xxx909176X

受赠人:xx 女 身份证号:51010319xxx626342X

见证过程:

2015年109日上午,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接受见证委托人的委托,指派廖振琦、黄勇律师为见证律师。具体见证过程如下:

一、要求xxxxxx出示《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核对三人身份关系及真实性。

经查验核对xxxx分别蔡xx为的生父、母亲,即法定监护人;蔡x 身份证号:51010219xx12086113;宋xx身份证号:510103xxx0626342X;蔡xx 身份证号:510105xxx0909176X

三人身份证均在有效期限内。

二、询问要求蔡一、宋、蔡,是否清楚为的《赠与协议》内容及明白所承担的义务及可能会出现的后果或责任。

三人均表示对该《赠与协议》的内容和自己承担的义务及可能会出现的后果或责任清楚明白。

三、  询问要求蔡一、宋xx、蔡xx是否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

三人均称没有受到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形,三人表示均自愿签署该协议。

四、在上午1040分,要求xxxxxx分别在该协议相应位置签署姓名。见证律师廖振琦、黄勇在相应位置签署姓名,表示对要求蔡一、宋、蔡,三人签署该协议真实性的见证。整个过程在上午1045分结束。

见证结论:见证律师经见证认为:要求蔡一、宋xx、蔡xx签署的《赠与协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见证声明:

一、本所律师见证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进行,没有损害蔡xx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律师见证书仅作为见证委托人签署《赠与协议》的合法性予以见证,不享有《赠与协议》的任何权利,不承担该协议任何义务。

三、本所对该《赠与协议》和身份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予以留档保存。

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廖振琦 见证律师:黄勇

201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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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廖振琦
  • 执业律所:
    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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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2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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