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见证书
见证委托人:XX,女,汉族,1967年6月26日出生,现住成都市锦江区河滨路路1号。
见证事项:《赠与协议》签署见证。
赠与人:xx 女 身份证号:51010519xxx909176X
受赠人:xx 女 身份证号:51010319xxx626342X
见证过程:
2015年10月9日上午,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接受见证委托人的委托,指派廖振琦、黄勇律师为见证律师。具体见证过程如下:
一、要求xx、xx、xx出示《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核对三人身份关系及真实性。
经查验核对xx、xx分别蔡xx为的生父、母亲,即法定监护人;蔡x 身份证号:51010219xx12086113;宋xx身份证号:510103xxx0626342X;蔡xx 身份证号:510105xxx0909176X。
三人身份证均在有效期限内。
二、询问要求蔡一、宋、蔡,是否清楚为的《赠与协议》内容及明白所承担的义务及可能会出现的后果或责任。
三人均表示对该《赠与协议》的内容和自己承担的义务及可能会出现的后果或责任清楚明白。
三、 询问要求蔡一、宋xx、蔡xx是否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
三人均称没有受到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形,三人表示均自愿签署该协议。
四、在上午10时40分,要求xx、xx、xx分别在该协议相应位置签署姓名。见证律师廖振琦、黄勇在相应位置签署姓名,表示对要求蔡一、宋、蔡,三人签署该协议真实性的见证。整个过程在上午10时45分结束。
见证结论:见证律师经见证认为:要求蔡一、宋xx、蔡xx签署的《赠与协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见证声明:
一、本所律师见证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进行,没有损害蔡xx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律师见证书仅作为见证委托人签署《赠与协议》的合法性予以见证,不享有《赠与协议》的任何权利,不承担该协议任何义务。
三、本所对该《赠与协议》和身份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予以留档保存。
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廖振琦 见证律师:黄勇
201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