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振琦律师亲办案例
成都XXX播有限公司
来源:廖振琦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05
浏览量:730


申请人:成都XX播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玉xxxxx号3xxxx元4楼5号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廖振琦 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8XX6118

被申请人一:南江xxxxx资有限公司

住所:南江县南xxxxxxxx红星段35号

法定代表人:XX

电话:13XX2xxx5118

一)案由: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二)仲裁请求

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早已到期的设计顾问服务费如下:首期设计款

余额人民币6万元、二期设计款人民币20万元、三期1#、5#楼

设计款人民币3万元,合计人民币29万元。

2、请求被申请人依约支付因甲方原因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合同总价

80万元X10%=8万元

3、请求被申请人依约支付不按时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6+20+3)

万元X2%X10=5.8万元

4请求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

三)事实

概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3年 1月就南xxxx广场项目进行了前

期磋商,申请人为此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双方于2013年8月7日

正式签订了有关合同,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承担项目的概念方案设计、

广场方案到达扩初深度、完成施工图三个阶段的设计,申请人投入了

大量人力,不断与被申请人磋商、多次深入现场调查、反复修改、

数易其稿,千辛万苦完成了前两个阶段和最后一个阶段的部分设计,

认真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申请人在2013年9月7日支付第一阶段

部分设计服务费22万元后,再也未支付任何费用。应被申请人要求,

申请人设计工作继续进行至第三阶段,并多次催促付费,被申请人

虽在2013年3月11日电子邮件中确认了付款义务,实际上并未履行。

当设计工作接近尾声,被申请人开发的房地产进入销售阶段于2014

年3月24日,被申请人突然发出一纸终止合同函,罔顾事实否认采纳

了申请人的设计成果,拒付设计人的设计顾问服务费。

主要事实:

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8月7日最终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

合同。

2、 申请人依照合同和双方会议记录、工作联系函、往来的

电子邮件的约定(依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十三条,前述文件

均视为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完成了从项目概念设计、项目

方案设计、到部分施工设计三个阶段设计任务。

各阶段设计成果交付日期如下:

2.1 某某广场概念设计方案文本及广场方案电子文档于2013年9

月29日交付签字;签收人:赵;签收地点:四川某某集团。

2.2 广场项目设计文本及电子档、景观及立面设计深度文档

各一套,于2013年11月7日交付签字,签收人:胡滨。

2.3         1#楼建筑幕墙设计施工图图纸及电子档各一套于2013年12月

22日交付,签收人:郭 签收地:成都

3、 申请人交付的三个阶段设计成果已被申请人接受和采用;

3.1 被申请人2014年在预售现场所散发的项目宣传海报唯一画面使用

的是申请人的设计。

3.2 被申请人2014年在其售楼部散发的广场项目宣传册大量使用

申请人的设计成果。完全相同和基本雷同的图片均来自申请人概念

设计和广场方案设计文本,共计不少于 8 张(且不含重复使用)。

3.3 被申请人2014年在其售楼部展示主要图片,使用了申请人的设计

成果。图片共计不少于7 张。

3.4 双方自2013年5月28日起,止于2014年3月14日期间里,有

关会议纪要5份、工作联系函26份、签收单4份、项目跟进表

共2份,往来电子邮件共58份,均证明双方的合作一直正常进行,

设计工作在双方协商中,逐阶段推进至第三阶段,直至被申请人

于2014年3月 24日突然发出《终止合同合同函》。

3.5 特别要指出的:

1)2013年11月19日,成都瀚钦xxx有限公司致xxxxxx有限公司电子邮件内容表示“广场项目建筑设计

现已达到施工图设计阶段,我司以最后一次(2013年10月22

日)提交的文本开始施工图设计,请贵司确认。”,红xxxx

有限公司xxx总经理在该函批示“按此外观进行施工图设计”,

表明了投资公司对瀚xxxxxx公司前两阶段设计的采纳,

并同意申请人开始第三阶段的设计工作。

2)红xxxxx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1日的电子邮件中,其中

第1条“项目外立面需根据3.8会议,杨总的指示和提供的参考

图片进行调整。”否定了2013年11月19日易总经理对外观

设计的采纳决定,但没有否定进入第三阶段设计的决定;第3条

明确“付款问题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在此方案修改完毕并通

过规委会审核,一次性付给第一笔余款和第二笔款。对于贵司所

提出的修改方案增加费用,可在方案过审后向我司提出书面申请”,

实际确认了申请人如约履行了设计第一、第二阶段的合同义务,

及自己对申请人早已完成设计的应付款的付款责任等,

(第一笔余款(概念设计)和第二笔款(项目方案设计))。


四)理由:

1、大量的事实和形成的证据链,证明了申请人履行了合同义务;

2、大量的事实和形成的证据链,证明了被申请人采纳了申请人设计成

果,并在售楼之际大量复制、发行了申请人的知识产权--著作权

依据合同第十二条第二款,被申请人只有接受了申请人设计成果

并履行了支付对价的义务后才享有该权利);

3 被申请人的关于终止履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函,完全违背事实,

在设计工作进入尾声,开始售楼、收获成果之际,否认采纳了

申请人的设计成果,拒绝依约支付报酬,是违背诚信,无异于

过河拆桥、巧取豪夺他人劳动成果的行为。

3.1 该函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第六条“服务要求”

及第七条“完成设计成果及要求”,“服务不超过4个月”和

提交设计成果的“15个工作日”、“25个工作日”、“30个

工作日”时限问题,作为拒付理由是不成立的。

合同第六条约定“服务期不超过4个月,具体根据项目甲乙

双方协商而定”,明确了服务期是可以“具体根据项目甲乙

双方协商而定”的。双方自2013年5月28日起,止于2014年

3月14日期间里,有关会议纪要5份、工作联系函26份、

签收单4份、项目跟进表共2份,往来电子邮件共58份,

均证明双方的合作从第一阶段设计到第三阶段,一直在通过双方

协商逐阶段推进,被申请人从未对时限问题提出过异议,并且不

断通过函电等与申请人保持业务沟通,以行为确认和使用了申请

人的设计成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6条,被申请人虽未用语言或文

字明确表示对时限的变更,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毫无疑问是默

示行为。

3.2 该函称“但至今,贵公司所设计均因不符合要求而未被采纳”。

事实又是如何呢?

首先,根据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十一条 “知识

产权”11.1“按本合同约定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工作成果,甲方

付清全款后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被申请人在其项目宣

传海报、项目宣传册、售楼部展示的图片大量复制、发行申请

人的著作权成果,用于商业目的。难道不是恰恰证明了申请人

“按本合同约定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工作成果”了。

如果相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

行政和刑事责任。

再者,2013年11月19日邮件被申请人一方 xxxxx经理对

申请人外观设计的采纳批示,和2014年3月11日邮件被申

请人一方的杨总对前述设计调整的决定,证明了被申请人承认了

对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设计成果等支付义务。

第三,申请人承担的三个阶段设计,是相互关联和依存的。第二

阶段设计必须以第一阶段设计为依据,第三阶段设计必须以第二

阶段为依据,如果第一阶段设计未被采纳,第二阶段则无从谈起,

第二阶段设计未被采纳,第三阶段亦无从谈起。被申请人在四份

签收单签收证明了其至少采纳了第一和第二阶段设计,接受了第三

阶段的设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规,申请人根据双方

达成的仲裁协议,请求贵委依法裁如所请。


此致

中国国际经xxxxxxx员会西南分会


成都瀚钦文XX有限公司(盖章)

20144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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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廖振琦
  • 执业律所:
    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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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2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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